(三)树立典型,大力加快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调整和机制的建立
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证是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调整和机制的建立,因此,2006年,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督促落实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调整和机制的建立,重点推进长春、吉林、松原、公主岭、桦甸、九台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和机制的建立,加快地方配套政策的出台,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提高和收费机制的完善。
(四)统筹管理,全面加强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监管
建立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发改、建设、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项目从立项、建设到运营管理要实行一条龙综合评价分析和统一监管,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建立部门间协调一致、共同推进的管理办法,从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出发,从不同环节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从而达到共同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目标。整合各职能部门的资源,共同加强对污水处理项目的监管和扶持,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时要同时征求建设、环保部门的意见,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可持续运营及对流域治理的实效性;环保部门在建立自动监控系统的同时要与建设部门联网或设施共享,以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建设部门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前要与环保、发改部门协商一致,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协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006年年底前要完成全省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
(五)全面开展污水处理行业和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宣传
结合吉林省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公益广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宣传和各种集中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污水处理、防治污染、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部门、广电部门要做好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支持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自觉性,增强公民的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在宣传过程中要大力加强全社会对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认知和支持,使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主动缴纳污水处理费,取之用民,用之于民。可对部分运行和管理不善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进行暴光。
(六)大力加强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调研和监察力度
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2006年4-5月,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指导协调小组要组织开展各城市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工作调研,对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和指导,并到国内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发展较快的省份和城市进行调研和学习,拓宽工作思路,学习先进经验,适时召开现场研讨暨培训会议,有效推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产业化发展进程。2006年6--8月,由省政府有关领导带队,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督察室参与,开展全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工作检查,对照各城市和部门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结果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按照《意见》要求,实行公开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经济制裁相结合的追究办法,追究直接和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省政府汇报,向全省通报。建议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责任要求和时限,将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进展情况与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挂钩,以有效推进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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