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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正)[失效]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附录的《名词解释》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

名词解释

  1.旧城改造区

  指1989年5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已作为城市用地并进行了建设的地区。

  2.新建区

  指旧城改造区以外,新划为城市用地的地区。

  3.板式建筑

  又称条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米。

  4.点式建筑

  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5.山墙

  指条
式建筑的短边。山墙上可开设走道窗以及厨房、卫生间、储物间等次要房间窗。当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视为主要采光面。

  6.主要采光面

  指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的建筑外墙面。

  当建筑外墙设计有槽口,槽内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其建筑外墙面亦视为主要采光面。

  7.房屋计算高度

  从室内地坪±0.00算起,到可居住和供人使用的顶层屋面结构层面为止。当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0.45米时,其超出部分计入房屋计算高度。当室外地坪不等时,以最低点计算。当建筑物顶部分阶时,可按阶分段计算。

  8.永久性建筑

  指已登记产权的建筑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建筑。

  9.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大于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

  10.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1层至3层。

  11.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4层至8层。

  12.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为9层以上(含9层)。

  13.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空间划分,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按居住建筑处理。

  14.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用于办公的建筑。

  15.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餐饮等服务的建筑。

  16.商住(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办公)混合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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