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和秘书长可规定本组织的代表参加其认为
第九章 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大会指示,设置各种技术委员会,并主动建议或依照秘书长的建议,设置在本组织职权范围内所需要的其他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应随时或至少每年一次审议各技术委员会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的会员国有权派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每个技术委员会应推选其主席。技术委员会的主席得参加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可与其他机构建立或由本组织参加的联合委员会或混合委员会,并可代表本组织参加由其他机构成立的各种委员会。
第十章 财政
第四十条 秘书长应编拟并向理事会提出本组织的年度经费预算。理事会应对此预算进行审查,并连同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建议,一并转送大会。
第四十一条 大会应按照理事会提出的预算决定本组织需要的最大经费。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的经费开支应按照大会所定的比例准则分配由各会员分别承担。
第四十三条 大会在其自定的制度内,得授与理事会批准年度经费所需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 大会或由理事会代表大会,可接受并处理送给本组织的捐赠或遗产。
但此项捐赠或遗产的附带条件必须为大会或理事会所能接受并符合本组织的目的与政策。
第十一章 各会员国提交的报告
第四十五条 每个会员应就其本国已发表有关保护与营救人民及财产方面的法律、规章、官方报告与统计,送交本组织。
第十二章 法律地位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为实现其目的与行使其职权,在其设总部的所在国内应享有其所必须的法律地位和各种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