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省级调查控制面积”已被《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新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7日)停止执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7〕47号)
各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规定,国家负责统一制作以省级行政界线为基础的调查控制范围界线。现将以民政部全国陆地勘界成果为依据制作的标准分幅省级调查控制范围界线及控制面积矢量数据提供各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