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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201号)


辽宁银监局:
  你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请示》(辽银监发[2004]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94年7月30 H发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86号)规定工商企业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投资累计金融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累计投资额可以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属于《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中所规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其向其他有限责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包括向金融机构的投资,可超过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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