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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衍生产品交易若干问题的请示》(中银市[2004]11号)、《关于开展商品类衍生产品交易的请示》(中银市[2004]12号)、《关于开办商品类衍生产品交易的补充请示》(中银市[2004]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开办金融衍生交易业务的批复》(银复[2002]185号)仍然有效。你行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收到此文起三个月内正式向银监会书面报告(包括开展商品类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计划、合格人员的配备情况等)。
  二、同意你行开办代客商品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你行应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集中于少数优势交易品种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服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未经银监会批准,你行不得开办自营商品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贵金属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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