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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鉴定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申请、受理

  (一)申请填报。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便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可分别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1. 具备上网申请条件的,应当从网上填报申请表。申请路径为:登陆www.aqsiq.gov.cn后,进入“特种设备管理/在线办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

  2. 申请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填报与网上申请相同的书面申请材料(一式4份)。

  3. 申请单位在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表时,应将本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以下信息在相关申请表中填写清楚:

  (1)单位名称及注册地址;

  (2)每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机构(包括分公司、厂等各级机构)名称、地址及申请许可的项目。

  (二)许可受理。

  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在受理时限内,如果因网络问题,不能按期办理许可申请受理的,可按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办理受理手续。

  二、关于许可事项变更的申请与评审

  已经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相应申请报告。

  (一)增加特种设备生产场地。

  获证单位在原批准生产地址以外新建、收购、租赁生产场地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前,按照相应许可条件的要求提交《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生产地址搬迁或单位名称变更。

  获证单位从批准的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生产地址或者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变更地址或名称后的营业执照(注册通知书)及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按照相应要求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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