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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失效]

  3. 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除外)、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6. 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短纤维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 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金属制品业
  1. 集装箱生产
  (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3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非公路自卸翻斗车、路面铣平返修机械设备、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普通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五)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2. 税控收款机产品制造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商业管理等商业公司
  2. 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4. 商品拍卖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6.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 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法律咨询
  2.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
  3.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3. 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大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十二、教育
  1.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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