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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地区数据传报卫生部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 网络直报方式可选择在线填报或离线录入、在线上传。

  第十二条 部、省两级数据中心使用数据交换中间件实现数据交换与同步。省级数据中心于报告期截止第6日上传季报和年报数据,实时上传直报用户、卫生机构、人员及设备增减信息。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审核上报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数据,注明“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

  市(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查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上报情况,批量审核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数据。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订正错误数据。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在数据上传3日内订正。

  县、市(地)级卫生局在报告期内可订正辖区内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但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也可通知医疗卫生机构5日内订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报告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任务,修订数据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于报告期截止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地区上传数据的审核工作,退回错误数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3日内订正退回数据并将订正数据上传部级数据中心。

  第十五条 报告期截止5日前,系统发出催报公告,公布尚未上报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报告期截止后第1天,系统发出补报公告,公布漏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求辖区县(区、市)卫生局在报告期截止后3日内完成补报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制度、直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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