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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三、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本地区形势的基础上,在工作安排、资金测算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调整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可通过开设专门窗口、采用“一站式联合办公”或“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便捷、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一)全力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1.掌握工作底数,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以及劳动保障社区平台掌握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名单和基础数据,逐人核实,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为其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印送当地就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力市场等相关部门,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程序,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2.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对军队退役人员专门服务的窗口,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还要及时推荐参加职业培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开展上门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了解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职业培训需求,掌握其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并根据其具体情况,推荐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信息。对生活困难且年龄偏大的,要纳入就业援助的范围,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帮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二)全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2.做好军龄登记工作。《通知》下发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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