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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下属三家境外企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下属三家境外企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批复
(商合批〔2007〕801号)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关于变更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境外企业投资主体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所持有的中铁中东海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和中国铁路(香港)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境外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上述三家境外企业的投资主体变更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其余事项不变。(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中央驻港联络办经济部及驻当地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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