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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的通知
(公交管[200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推进公安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启用统一的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并制定了《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的设置工作。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

  为统一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制作和设置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标识的种类和颜色
  (一)“标识”分为门楣竖式标牌、门楣横式标识、指路标牌和门口灯箱标识4种。
  (二)“标识”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相间(色标见下图)。
  PANTONE 2745C(略)
  纯白色(略)
  二、标识的设置原则
  (一)公安交警大队(含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和车辆管理所必须设置“标识”。
  (二)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公安交警大队和交警中队,或者集中办公的城市交警中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标识”。
  三、门楣竖式标牌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
  (一)门楣竖式标牌高为2000mm,宽为 350mm。门厅较高的,可根据门厅高度同比例放大。
  (二)门楣竖式标牌为蓝底白字,由中文和英文两部分组成。上部为中文,内容为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名称,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 (大)队”,第二部分内容是“大(中)队/车辆管理所”,中文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下部为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为ARIALBLACK。在少数民族地区,英文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代替。
  (三)门楣竖式标牌材质可以选用木材、型材或其他材料。
  (四)门楣竖式标牌应设置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建筑物入口处右侧的醒目位置。
  (五)门楣竖式标牌的样式和尺寸见图A-1、图A-2,效果图见图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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