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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丧失业务资格或依法不能从事相关业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介绍业务的报酬和相关费用的支付等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介绍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对方或客户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或客户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违反本约定给对方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也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该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报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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