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通知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客户交易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乙方也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对前款(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列示。
  第十条 甲方在为乙方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乙方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甲方、客户、乙方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乙方也应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注明甲方、乙方、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甲方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应当向客户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设专人负责协助开户及开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客户开户审查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由甲方据此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甲方应当及时将客户资料提交乙方。乙方在复核甲方提交的客户开户资料无误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为所介绍的客户提供必要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甲乙双方应各自对期货交易涉及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负责,并共同作好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保密工作。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十四条 甲方应告知所属客户获取期货交易结算单的渠道或方式,提示客户有义务及时查看,并协助有异议的客户向乙方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甲方协助乙方从事向客户提示风险等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报表等,以便甲方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被监管机关采取限制、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时,应自事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