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3号)
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劳动保障厅,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号文件)对华侨农场人员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处理、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等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华侨农场问题的重要性
解决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归难侨的实际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维护华侨农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侨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6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讲治、带感情、办实事”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紧密结合华侨农场实际,认真落实好各项相关政策,力求彻底解决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把对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等项工作,列为当地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华侨农场人员就业培训工作
各地要将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工作整体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帮助华侨农场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要及时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和指导他们享受政府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要尽早安排其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对要求提高职业技能的,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指导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就业特别困难的,要安排他们在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在本地难以就业的,要提供相关就业培训服务,引导他们外出务工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要组织免费创业服务,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和跟踪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要帮助他们享受减免税费和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华侨农场人员就业的商贸、服务、加工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帮助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侨办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摸清华侨农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的基本状况,掌握他们的就业状况,了解他们的就业培训需求,大力宣传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着力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切实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并及时汇总上报就业培训政策的落实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