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经办人应及时审核出口商上报的申请表。经审核符合发证规定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发证规定的,必须在“审核意见”一栏中注明理由,“不予以通过”。
第十三条 发证机构主管处长对经办人初审“予以通过”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进行复审,符合发证规定的“审核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应在申请表注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四条 凡符合规定的申请,发证机构自出口商网上申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签发的,应向出口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出口商在联网申领系统中可查询申请表是否通过审批。对已“复审通过”的申请,打印出申请表,并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于“复审通过”后第二个工作日起的30日内到发证机构领取出口许可证。对逾期不领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将作删证处理。对审核不通过的申请,应根据不予以通过的理由,在线修改或重新上报申请表。
第十六条 领证人领取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的书面文件材料:
一、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出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所需批件按《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提供)。
三、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须在网上申领前向发证机构提供商务部或原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办理更改、延期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须向原发证机构提供出口许可证原件和加盖公章后的《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见附3)。
六、企业领证人员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或企业公函(介绍信);异地办理出口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公函(委托函应注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经办人对出口商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文件材料与许可证证面内容复核无误后,发放加盖许可证专用章的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