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投入做为引导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各地方银行根据总行下达的火炬计划专项贷款计划及国家科委下达的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会同地方科委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评估后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利率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和收取。为支持项目的实施,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酌情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火炬计划贷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等,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土建项目。该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的拨款原则上要偿还,回收的资金可根据情况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科委或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各地方科委每年12月底以前将当年的贷款和拨款执行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科委。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
(一)《项目申报书》中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已经达到要求;
(二)项目产品达到了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食品和医药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四)按原定计划或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必须提供如下内容的报告:
(一)项目申报书中预定的开发内容及开发规模的执行结果,项目产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上是否有创新,是否有示范意义;
(二)项目申报书中确定的经济效益指标(产值、利润、税金、创汇)实际完成情况;
(三)项目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及销售情况,用户反馈意见,项目产品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四)有关是否符合国家“三废”排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说明;
(五)项目贷款本息是否按计划偿还;
(六)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