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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印发肖徽和王树平同志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四)加强宣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于事故的报告,事故的调查及处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再强调几点要求。一是要认真加强学习《条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不仅自己要认真学习《条例》,同时还要组织施工、监理企业的有关人员学习《条例》,通过学习查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识到我们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能力,做到知法懂法、融会贯通。二是积极发挥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作用。按照《条例》规定,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加强沟通,争取事故调查主动权。同时,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的事故调查,有关人员要认真研究,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及对策,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意见。三是要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上报事故,每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另外,按照事故上报要求,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将所有级别的事故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四是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真正做到事故原因水落石出,事故教训刻骨铭心,事故处理切肤之痛,事故的整改落实到位。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要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五是加快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和文件。我们目前将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于近期出台关于建筑施工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规范性意见。各地也要对照《条例》的规定检查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和修改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际制定细则和规程,促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深入理解,继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自实施以来已有两年时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打开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一是正确理解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和内容。安全质量标准与以往开展的工地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相比,有着更丰富的外延和内涵。新形势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建筑业施工现场实物安全标准化为主的“物的标准化”二是以建筑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操作安全为主的“人的标准化”。三是以建筑业各层面安全管理为主的“管理的标准化”。它是我们建筑业现代安全管理最需要完善和进一步发展的一项工作,包括行业管理部门、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和班组等四个层面的安全管理内容。二是要逐步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体系。目前,我部组织专家正在对企业考核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及施工现场安全考核标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进行修订。各地要按照“逐步完善、激励典型、循序渐进、整体拓展”的工作步骤,逐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体系。三是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管和服务指导。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一项广泛的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一方面积极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用,制定标准、树立样板、全面推开。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宣传培训、信息沟通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四是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特别是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各地的骨干企业,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作出表率。为调动广大安全工作者的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我们准备今年下半年要对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地区建设行政管部门、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及个人进行表彰,以此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全面推进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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