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工作,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截止明年初,全国第一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因此,今年下半年全国各个颁发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切实做好这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工作。延期工作既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具体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和导向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圆满完成此次延期工作。与此同时,要利用本次延期工作的契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们认为,延期工作的关键是要解决基本原则、需要重新审查和不需重审的企业范围以及证书样式修改等问题,对此,我司已经草拟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另外,另一项行政许可“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也即将到期。对此,我们也将作出部署,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期以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关于这两项许可的延期问题,安全处的同志还要作具体的说明,我这里就不再阐述了。这两项许可延期的文件草稿,已作为待议文件印发给了大家,希望同志们认真讨论,我们将根据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的修改,争取尽早下发。
(三)认真学习贯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和建筑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学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要继续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对于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通过电话和传真报告。对于事故发生时事故性质尚未清楚的,应首先按规定上报,待事故性质认定清楚,确不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范围的,可再提请我部在事故统计中予以注销。要坚决避免瞒报事故行为,对于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认真做好有关人民政府委托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合理地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其他部门牵头事故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促其按规定时间结案。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要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这里我们再次重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禁替有关单位和人员开脱和说情。
(四)大力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强化建筑安全管理,推动建筑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关键是要有一支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安全监管队伍和一个安全意识强、操作技能高的建筑工人群体。目前,全国各地都非常重视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大部分地区都设置了县级以上的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了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但是,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编制、经费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监管效能。希望各地积极向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并注意向先进地区学习,争取早日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我部现在正在酝酿出台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对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要求、培训教育、考核方式等作出相应规定。此外,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的一线劳动者大部分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高这部分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是当务之急。前一段时间,根据华建敏同志的批示精神,我们组成调研组对广东、上海等地“平安卡”、“务工人员信息卡”等加强农民工培训和管理的模式进行了深入调研,拟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模式,大胆实践,使得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能依法享受到应有的安全卫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