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中心为出国服务的志愿者提供从国内出发地至派往国服务地的往返国际机票。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中心或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的全部或部分生活津贴,具体如下:(一)志愿者中心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的生活津贴。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生活津贴的,如生活津贴满足上述标准,志愿者中心不再提供;如津贴不足上述标准,志愿者中心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足。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在国外的住房和生活工作条件由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接收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由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中心负责为赴国外服务的志愿者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参照有关国际通行标准执行。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按要求圆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由国家汉办为其颁发《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受到国外好评、做出贡献者,由国家汉办为其颁发《优秀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反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提前中断协议履行的行为或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志愿者,志愿者中心根据协议追究其由此给志愿者中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国外管理
第三十条 志愿者应主动同中国驻派往国使(领)馆联系,并接受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在国外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一)按照协议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在国外加强和其他同事的团结协作,与其他志愿者共同努力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三)遵守派往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单位的规定,尊重派往国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四)不参与派往国的政治活动,不从事第二职业、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