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出国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志愿者接到《派出任务通知书》后,到本人所在地区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因私普通护照。(二)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接收单位联系,为志愿者办理邀请函、购买机票以及安排在境外的相关事宜。(三)志愿者自行到派往国驻中国使领馆办理签证。志愿者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志愿者须按志愿者中心确定的时间如期赴任。擅自不赴任者,志愿者中心取消其出国服务的任务,不予保留其志愿者资格,并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各项费用。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赴任的志愿者,需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保留一年出国服务的资格。超过一年以上不赴任者,出国服务的资格不再保留,若此后仍有意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可以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志愿者的服务期通常为半年至两年。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志愿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回国。
第十八条 希望延长服务期的志愿者,须在服务期内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延长服务期的正式书面申请,由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协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和延长期限内待遇的决定。若派往国要求延长志愿者的服务期并且志愿者本人同意,报志愿者中心批准后,服务期可以延长。
第七章 回国
第十九条 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国后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志愿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回国,并及时向志愿者中心报到。(二)志愿者回国后于一个月内将个人工作总结报送志愿者中心,志愿者中心为其在国外的志愿服务工作做出鉴定。
第二十条 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国后,志愿者中心与志愿者的协议即告终止,志愿者中心不负责志愿者协议终止后的工作和生活安排。
第八章 待遇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中心为参加培训的志愿者提供交通补贴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中心为出国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和出国签证的费用。志愿者自行办理完护照和签证等出国手续后,可持有效票据到志愿者中心报销。志愿者中心为确定派出的志愿者办理签证等手续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