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者需向志愿者中心提交以下有关个人情况的材料:(一)本人简历;(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四)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证明(在校学生由校学生处开具,社会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开具)。志愿者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志愿者中心。
第四章 录取程序
第十条 志愿者中心按以下程序录取志愿者:(一)审核材料志愿者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志愿者中心将其个人的信息储入志愿者人才库备案。志愿者中心每年根据国外的需求,从志愿者人才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面试。志愿者中心将《面试通知》直接发给被要求面试的人选,同时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布面试人选名单。(二)面试遴选志愿者中心对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业务和素质方面的面试。面试内容如下:1、汉语基础知识2、普通话3、中国国情知识4、外语5、对赴国外从事汉语教学志愿服务工作的认识志愿者中心根据面试者的个人情况、面试成绩等对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志愿者的录取,向被录取人员寄发《录取通知书》,并于国家汉办网站公布录取名单。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志愿者出国服务前,须接受志愿者中心组织的为期2周的业务强化和外事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汉语语音、语法、词汇等知识和教学技能;派往国国情介绍;外事礼仪等。专业培训合格者,按计划需要派出。
第六章 派出
第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志愿者应在志愿者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其志愿者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 志愿者中心根据国外的具体要求以及志愿者本人的特长,参考本人的意愿,决定志愿者派往的国家或地区。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同意志愿者中心派往的国家或地区后,应与志愿者中心签订《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约后,志愿者中心向志愿者发出《派出任务通知书》,同时,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布派出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