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实施办法
(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世界汉语教学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各国对汉语教师的迫切需求,根据“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以下简称“志愿者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设立“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中心”(以下简称“志愿者中心”),负责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工作的招募、遴选、培训、派出、签约、咨询、经费支付以及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三条 志愿者由志愿者中心向社会公开招募,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通过国家汉办网站(www.hanban.edu.cn)在网上注册申请。
第四条 志愿者中心对招募的志愿者进行择优录取,并对录取的志愿者进行业务和外事方面的强化培训。
第五条 志愿者中心与确定派出国外服务的志愿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据协议确定志愿者在国外服务期间的任务、服务期限、服务期间的待遇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六条 志愿者中心对以推广汉语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为己任、不畏艰苦、不计报酬、乐于奉献的志愿者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 志愿者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心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二)有奉献精神,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热心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到国外从事汉语教学工作;(三)品行端正,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四)具有专业为对外汉语、中文、历史、哲学、教育学、外语、政治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退休大学中文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中、小学退休语文教师;(五)普通话标准。
第三章 申请手续
第八条 凡符合志愿者申请条件者,可以通过国家汉办网站(www.hanban.edu.cn)在网上注册申请,并从国家汉办网站下载《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注册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递交至志愿者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