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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98号--关于批准对崇明老白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98号)


关于批准对崇明老白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崇明老白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的函》(崇府发〔2006〕3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上海市崇明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辅料。
  1. 米:以大米(粳米、糯米)为原料,其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见表1。

  表1
  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


┌────────────────┬─────────────┬───────────────┐
│       项 目       │     粳 米      │      糯 米       │
├────────────────┼─────────────┼───────────────┤
│粘稠度,mm           │≥70           │≥100             │
├────────────────┼─────────────┼───────────────┤
│碱消值,级           │≥6            │≥6              │
├────────────────┼─────────────┼───────────────┤
│蛋白质,%           │≥7            │≥7              │
└────────────────┴─────────────┴───────────────┘

  2. 酿造用水:取自滞留于崇明县县域范围内≥48h、经净化处理的长江水。
  3. 八二酒曲:以根霉菌为糖化发酵剂、酵母菌为酒化剂,分开纯种培养,经科学合理搭配而成的。其指标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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