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98号)
关于批准对崇明老白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崇明老白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的函》(崇府发〔2006〕3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上海市崇明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辅料。
1. 米:以大米(粳米、糯米)为原料,其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见表1。
表1
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
┌────────────────┬─────────────┬───────────────┐
│ 项 目 │ 粳 米 │ 糯 米 │
├────────────────┼─────────────┼───────────────┤
│粘稠度,mm │≥70 │≥100 │
├────────────────┼─────────────┼───────────────┤
│碱消值,级 │≥6 │≥6 │
├────────────────┼─────────────┼───────────────┤
│蛋白质,% │≥7 │≥7 │
└────────────────┴─────────────┴───────────────┘
2. 酿造用水:取自滞留于崇明县县域范围内≥48h、经净化处理的长江水。
3. 八二酒曲:以根霉菌为糖化发酵剂、酵母菌为酒化剂,分开纯种培养,经科学合理搭配而成的。其指标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