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十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三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三十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四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三十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五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三十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六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三十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七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三十八)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三十九)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项“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