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调整并公布《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依法统一组织实施表内商品检验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鉴定、装运出口易腐烂食品与冷冻品的船舱或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等其他法定检验,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工作。
(四)组织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以及认可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与认证工作,负责对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工作和标志、监督抽查、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管理,依法管理进出口商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负责认可国内外检验、评审机构和认可检验员、评审员注册等管理工作。
(五)依法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和国内外委托检验业务以及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业务。
(六)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规定,负责进出口商品普惠制产地证书和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统计,组织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调研,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七)依法审核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归口管理和监督各类检验、鉴定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八)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工作,负责检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技术情报。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化工作,制定、审批和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参与国家强制性标准制订、修订和审批工作,调研和推荐国际贸易中商品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九)研究制订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等组织的有关检验标准、技术壁垒协议的协调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公务员制度、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行政监察、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宣传、财务、基建、物资、国有资产和审计等工作。
(十一)开展同国外检验、鉴定机构及有关国际机构的交往与合作,组织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国际间合作协议,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会议。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商检局设7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