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西亚非洲司
(七)欧洲司
(八)美大司
以上四个地区司的基本职责是:制订对主管国家和地区的国别政策并负责贯彻实施,组织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参与处理同主管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业务,掌握双边贸易平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参与主管地区的区域性外经贸活动,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馆经商处的工作,联系相应国家驻华官方机构的有关工作。
(九)台港澳司
制订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对台港澳贸易的中长期计划,拟定利用台资的政策、法规,协调台商投资项目,编制对台贸易的年度计划,组织对台大宗商品的进出口,管理台商来大陆和大陆企业赴台举办经贸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和赴台港澳经贸团组等其他经贸活动,审批管理赴港澳地区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的常设机构。
(十)国际经贸关系司
负责与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多边经济技术合作事务,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负责关贸总协定等方面的事务和地区性、政府间的多边国际协定、公约、守则等的谈判及组织实施,负责国际经贸共性业务谈判,归口管理多边、双边对华无偿援助,指导我国常驻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业务,联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一)对外贸易管理司
负责全国进出口商品宏观管理,参与编制全国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负责编制全国一般贸易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出口商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经贸系统机电设备进口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订国家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外贸经营秩序的协调管理,联系指导进出口商会工作,负责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工作,管理出口商品商标工作。
(十二)外国投资管理司
研究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吸引外资的法规,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限额以上、国家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项目洽谈会的审批与管理,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负责外资统计工作,联系、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三)外国贷款管理司
制订使用、偿还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能与编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使用计划,负责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及有关工作的管理,管理外国提供的贴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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