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到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划中;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
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三、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受企业委托,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事宜,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五、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六、管理、利用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研究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八、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九、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
第七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
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业务的知识;
四、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
专利法及专利知识,根据企业领导授权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以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