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开展特种设备运行中的节能降耗工作。对在用锅炉的能耗实施监督。开展工业锅炉运行工况下热工测试的试点工作,对热效率不达标的在用锅炉,强化技术服务措施;强化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管,严格对运行锅炉水质情况的监督,对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予以整改。
(二十四)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退出机制。对在用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依据相关能耗法规、标准,制定限制、淘汰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目标和分阶段实施计划;继续开展对使用“土锅炉”、“土压力容器”、简易电梯等不具安全性且能耗高的非法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在保障安全的同时节约大量能源。
(二十五)开展相关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节能基础研究,依托国家有关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设计研究机构,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工作,完善我国特种设备节能法规和标准,并尽快加以应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合理选用特种设备产品,减少特种设备处于低负荷、低效率的运行工况。促进集中使用能效高的大中型设备,减少能效较低的小型设备数量;在特种设备改造环节加强能耗指标监测与监控,对改造后达不到能耗指标的,不予验收;支持采用节能技术对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促进采用低品位余热利用技术在锅炉上的运用,降低锅炉排烟温度,提高热效率;在石化、电力等行业积极推广高效换热容器,提高能源的回收利用率。
六、加强节能减排相关产品进出口检验把关
(二十六)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出口调控目标,加强对进出口耗能产品和影响环境产品的检验把关工作。加强对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加强对法检目录外耗能产品和影响环境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努力通过技术法规、标准认证、检验检疫等手段,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宏观调控目标,并确保国家资源类产品进口。
(二十七)严格对进口旧成套设备的备案审批和检验监管。将《通知》附表中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进口旧成套设备纳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设备目录,对附表中进口的新成套设备实施严格检验,能效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入境。
(二十八)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研究旧机电产品中电机节能问题,明确量化指标,限制高耗能电机系统进口。研究旧机电产品的年限与耗能、污染的关系,出台合理的年限限制措施,保证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在生命周期内节能环保。
(二十九)运用出口免验、分类管理等措施促进出口企业节能减排。将出口企业生产节能减排、产品节能作为出口免验企业和出口一类企业的考核条件、出口二类企业的参考条件,促进出口企业加强节能减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