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十一五”期间,重点针对家用电器、工业耗能设备、照明器具等终端用能产品以及输配电产品,公布国家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编制国家统一的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确定认证标志,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制度建设、标志、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协调与联系。2007年底前,对电动机、电热水器、彩色电视机等产品开展国家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
(十八)加强节水产品认证工作。“十一五”期间,重点针对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城镇输供水、农业和园林灌溉等产品,公布国家推行的节水产品认证目录,编制国家统一的节水产品认证规则,确定认证标志。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协调,发布《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统一节水产品认证用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节水认证标志,制定统一的采信措施。2007年底前,对农业灌溉设备、输水管道、便器、水嘴等产品开展国家推行的节水产品认证。
(十九)加强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工作。“十一五”期间,重点针对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产品,公布国家推行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目录,编制国家统一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规则,确定认证标志,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及《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的机会,联系和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争取将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作为政府工程、招标的依据。2007年底前,对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伏产品等产品开展国家推行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
(二十)扩大节能减排领域的国际交流。跟踪研究相关国际组织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合格评定进展和发展趋势。加强同国外政府部门和认证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开展双边和多边对话,“十一五”期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机制。
五、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
(二十一)加快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加快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技术规范。指导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加快制修订《管壳式换热压力容器热工性能测试方法》等 8个涉及特种设备能耗指标及其测试方法的相关标准。
(二十二)从设计、制造等生产源头把关,实现“确保安全、降低能耗”的双重目标。强化特种设备设计环节审查,将能耗设计指标列入审查范围,不满足能耗指标的设计,不予通过,不得制造。建立特种设备产品能耗测试和公告制度,引导市场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