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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十一五”期间,国家标准委将围绕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加大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力度,编制《2008~2010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拟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编制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标准化工作。对于节能减排标准项目,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即随申报随立项;采取快速通报方式,即在征求意见阶段向WTO/TBT通报,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对于节能标准项目,除给予常规的经费补贴外,还将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要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科研工作。
  二、建立健全节能监督管理体系
  (四)严格生产许可审查,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继续清理修订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明确审查各项具体条件和指标,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的意见。将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电石、热轧带肋钢筋、水泥、铝合金建筑型材等4类生产过程中高耗能的产品,蓄电池、氯碱等11类生产过程中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以及空气压缩机、危险化学品、内燃机等21类涉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的产品作为重点,按照电石、钢铁等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生产许可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对不符合要求的办证申请,坚决不予受理;已获证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淘汰,不按期淘汰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加强对已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针对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已获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检查,全面评估已获证企业是否符合目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生产过程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对于违反节能减排政策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生产过程耗能指标、污染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整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六)加强对节能减排相关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十一五”期间,将煤炭石油制品等燃料类、钢材水泥等耗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保温建材类、空调机械照明等用能类、水源热泵太阳能等利用新能源类、工农业家用器具等节水类、污水处理药剂等环保类、能源计量类等8大类节能减排相关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平均每年计划安排不少于15种上述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2007年组织对节能照明灯、家用空调、三相异步电动机、家用太阳能热水器、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节水卫生器具、多联式空调机组、钢材、水泥、冶炼煤、汽油、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绝热材料、中空玻璃、风冷冷水热泵机组等16种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重点检验产品的能效等级(效率)、寿命、环保等质量指标,突出抽查产品生产集中地的企业,加大抽查企业覆盖面和跟踪抽查频次,从生产源头严把质量关。通过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能效标识产品及终端用能产品的抽查质量公告,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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