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和审核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组织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合同规定组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有关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四)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五)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六)负责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制定采购实施方案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投标供应商资质、招标产品需求、评标标准和协议供货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组织采购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中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上,按规定及时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统一向采购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协议供货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执行协议供货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的管理与工作要求。
第五章 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并制定项目采购方案。
(二)采购信息查询。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登陆总局FTP内网或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www.ctaxnews.com.cn/swcg)“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询需要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各地代理或分销商名单、中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和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