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 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核查行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可以文件名称、上报机构代码、核查机构代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核对结果。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1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 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
第十一条 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第十三条 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核查行采用批量反馈方式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反馈疑义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并将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