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作《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7),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按要求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制作《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8),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六章 调查结束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查清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后,应当及时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见附9)。
第三十二条 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时,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确认可疑交易活动不属实或者能够排除洗钱嫌疑的,结束调查;
(二)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调查报告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结束调查的,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解除封存通知书》(见附10),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封存。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直接报案的,应当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结束或者报案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实施细则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制定式样,反洗钱调查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接收及调查操作程序》(银办发[2004]18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制定的其他规定(不含规章)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附1
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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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查金融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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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查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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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查对象涉及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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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活动事实描述及初步分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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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跨辖区调查的理由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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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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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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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反洗钱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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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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