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当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调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必要时,可以抽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工作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前,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制作《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见附3,附3-1适用于现场调查,附3-2适用于书面调查),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 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要求其进行相应准备。
第四章 调查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组实施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实施反洗钱调查时,调查组应当调查如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组长应当向金融机构说明调查目的、内容,要求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的工作时间进行。
询问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也可以在被询问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询问时,调查组在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询问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见附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处签名、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被询问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被询问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询问笔录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下列资料:
(一)账户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变更或注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二)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
(三)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
查阅、复制电子数据应当避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见附5)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封存清单上注明。
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对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
第五章 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先行紧急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应当在紧急报案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填写《临时冻结申请表》(见附6),报告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