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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07年凭证式(三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提前兑取的本期国债按兑取本金数额的1‰收取手续费。
  (三)本期国债于2010年和2012年到期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发行期过后售出的本期国债在该债券规定的兑付期开始(2010年5月10日和2012年5月10日)后办理兑付,一律不收取手续费。
  三、对发行与兑付工作的补充要求
  (一)各承销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本系统凭证式国债业务的电子化建设,逐步在全系统实现债券登记信息的数据集中和发行计划的计算机统一调配,在全系统实现均衡平稳发售。
  (二)各承销机构要做好本期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须以明显标志向群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本期国债,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销售现场应配备专职咨询人员并准备宣传材料;严禁进行反向宣传或拒绝投资者咨询。
  (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财政厅(局)应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区的发行组织工作;各单位应及时发布发行信息,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承销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并在发行过程中定期对本地区国债发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妥善处理好群众投诉。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将对各承销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账务核算及发行款项的缴纳
  (一)各承销机构应将所包销的本期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纳入本系统自营债券业务核算,其会计科目应使用相应的资产类“国家债券”科目,并在此科目下按不同的期限分别核算发行和兑付(含提前兑付)所收付的款项。
  (二)各承销机构应将本期国债发行款项在5月26日一次缴入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账 号:2570-0708-3
  2570-0708-5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名称及期次,例:凭证式(三期)国债(三年)。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NOTES电子邮件系统(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辖区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分支行及城市商业银行的本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采用传真的方式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累计发行数额。规定报送日为:5月11日、5月17日、5月24日和6月1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5月10日、5月16日、5月23日和5月31日。传真电话:(010) 6601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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