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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9号)


  现公布《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7年3月24日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以下统称密码产品)的行为,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外国驻华使馆、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享有相应特权和豁免权的机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组织,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成立的组织,包括这些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境外个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本办法所称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安全认证的产品,包括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和中国生产的密码产品。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应当事先填写《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申报登记表》,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并报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准予使用的,发给《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准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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