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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

  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由该工程的使用方支付;当两个及以上用户共用专项输电工程输电的,按各方使用输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准许收入。
  第七条 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联网双方支付。价格水平以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
  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联网和输电功能分摊准许收入的比例,根据联网和输电对联网工程容量使用情况确定。联网容量电价以联网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由联网双方支付;联网电量电价以输电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长期电量为基础审核,由受电电网支付。
  第八条 跨区域输电线路的输电损耗率由国家电监会核定标准并公布,并明确输电线路计量点。
  第九条 当影响输电价格的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其输电价格应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跨区域输电资产的电力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电监会,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也可要求电力企业上报跨区域输电价格调整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提出或按国家电监会要求上报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工程的性质、功能及概况;
  (二)申请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的依据和原因;
  (三)申请的跨区域输电价格水平、结构和计算方法,同时说明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的计算依据、参数、计算方法和有关情况等;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资料内容不完整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的要求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国家电监会应当对电力企业提出的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电监会在审核过程中,采取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市场交易主体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电监会将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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