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口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况、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的相关规则以及进口检验管理的需要等,将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等级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调整,并在实施之日前60日公布。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为高风险等级:
(一)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
(二)介入人体的有源医疗器械;
(三)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
(四)对人体有潜在危险的医学影像设备及能量治疗设备;
(五)产品质量不稳定,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为较高风险等级:
(一)介入人体的无源医疗器械;
(二)不属于高风险的其他与人体接触的有源医疗器械;
(三)产品质量较不稳定,多次发生质量问题,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 未列入高风险、较高风险等级的进口医疗器械属于一般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进口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
(二)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第十六条 进口较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30%;
(二)二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
(三)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第十七条 进口一般风险医疗器械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管理,其中年批次现场检验率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