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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九)具备与其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十)具备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三类进口单位包括:

  (一)从事进口医疗器械业务不满3年的进口单位;

  (二)从事进口医疗器械业务已满3年,但未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进口单位;

  (三) 提出分类申请,经考核不符合一、二类进口单位条件,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进口单位。

  第八条 申请一类进口单位或者二类进口单位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并有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二)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文件;

  (四)质量管理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的证明材料;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自我声明)。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的书面审核。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正。

  申请一类进口单位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核后组织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将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一类进口单位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核准,并定期对外公布一类进口单位名单。

  申请二类进口单位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完成书面审核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进口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核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定期对外公布二类进口单位名单。

第三章 进口医疗器械风险等级及检验监管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口单位的分类情况,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检验,以及与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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