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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1.消毒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杀菌消毒能力强,并有持续杀菌的功能;

  (2)对水和环境无污染,不改变池水水质;

  (3)对人体无刺激或刺激性较小;

  (4)对建筑结构、设备和管道腐蚀性小。

  2. 在有条件和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还应辅以氯消毒,以保持消毒的持续性。

  3. 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0.3~0.5毫克/升计算确定,浸脚消毒池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5~10毫克/升计算确定,加药时间最好在开放前1~2小时进行。游泳场所开放时,要定期测定游泳池水余氯,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每2小时测一次余氯;室外游泳场所开放时,每小时测一次余氯。

  (三)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应加入除藻剂。若使用硫酸铜,其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毫克/升。

  二、游泳场所消毒

  (一)每班开场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可用浓度为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擦拭消毒后,再用清水擦洗。急救室应定期清洁消毒。
  (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可使用浓度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定期消毒。

  (三)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可用浓度为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擦拭消毒后,再用清水擦洗。

  (四)公共卫生间(厕所)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定期使用浓度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五)集中空调系统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

  三、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一)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二)拖鞋的清洗消毒:应设置专用的拖鞋洗消间或区域。

  1.设置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备有橡胶手套、消毒药物、水源等。

  2.清洗:先用清水或洗洁液清洗拖鞋。

  3.过水:在过水池或过水桶中用清水漂洗拖鞋。

  4.消毒:将拖鞋完全浸泡在消毒池或消毒桶中,消毒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应当按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液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250-500毫克/升,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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