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体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 用语含义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