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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切实加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现就境外人员申请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我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二、外国居民申请到我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我部后,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三、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需要。

  四、医疗机构在为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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