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期货合约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Dt+1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
第四章 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照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六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七条 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张;
(二)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张;
(三)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八条 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第五章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会员或者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二十一条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