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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市、区(县)政府要统筹考虑社区信息网络建设。梳理、优化、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服务网站,规范新建系统、调整在建系统、改进已建系统,加快互连互通,实现社区公共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一网式”、“一号式”服务。根据区、街道、社区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特点以及各政府部门协同工作的实施需要,推动各个政府专网之间互连互通、信息共享和按需协同互动,强化已建系统的应用,加快在建、新建系统建设,有效提高政府在社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规范社区信息服务网络的建设标准和应用体系,建立信息及时更新机制。

  各地应逐步统一社区信息服务电话号码,统筹利用号码资源,实现社区服务联动机制,方便居民使用。重点组织政务信息、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失业救助、民政优抚等政府服务信息的利用;结合电子商务发展,推进法律服务、家政物业、商品配送、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等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

第四节 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组织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将延伸服务职能、使政府相关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将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社区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作为重要手段,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着力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实现行政放权、重心下移,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政府有关部门不应将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对有些由社区组织承担有优势的公共服务,可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同时,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管理社区服务。推动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满意程度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

  社区居委会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社区民间组织的关系,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指导和监督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方面的作用。

  驻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内部的科教、卫生、文体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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