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加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试点的中央部门要对本部门“一下”预算控制数中已确定的全部项目支出,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在“二上”预算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试点中央部门年初项目支出预算时,仍按现行办法,批复项目支出功能分类预算,暂不批复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分别按照功能和经济分类执行,但均不得突破该项目功能预算支出总额,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原则上按“二上”时报财政部的经济分类执行。如确有必要,试点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支出的经济分类科目间进行调整。
(六)中央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绩效考评试点工作,2008年原则上每个中央部门都要选择一、两个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试点,垂直管理部门选择试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具体程序按照《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央部门应在“一上”预算时将绩效考评对象报财政部;财政部将同意进行绩效考评试点的对象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中央部门将绩效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有关说明材料随“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预算后,绩效目标有调整的,中央部门应将调整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七)各中央部门要认真、如实填报预算录入01、02、03表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和净结余资金情况,以及“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情况表”(预算16表)中净结余资金科目调整情况,同时,准备有关说明材料,随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八)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07]2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预算17表),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九)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等)要按照全国人大、审计署关于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位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留指标比例严格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将预算指标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反馈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