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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失效]


  三、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

  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7年8月10日前,各中央部门将编制的部门预算(预算03表、07表、09、10表、12表、15-17表)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软盘。

  (二)2007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分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向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部门下发试点用的专门预算编制软件。

  (三)2007年12月10日前,各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预算01-17表), 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预算要报送四份。

  (四)2007年12月28日前,财政部将汇编的中央预算(草案)及需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预算上报国务院审批。

  (五)2008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央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六)2008年2月15日前,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七)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在30日内批复各中央部门预算。各中央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四、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做好本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2008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分别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要进行充分论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根据《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部门在“一上”预算时,对人员变化情况要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20%以内(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2007年清理后滚动转入2008年的延续项目,按照财政部清理后确认后的项目类别填报,2008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的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在“一上”预算中也要填报,相应填列预算录入02表中“建设性资金”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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