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编制工作。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原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保障。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实行统筹管理。
(六)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各中央预算单位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央预算单位未在预算中编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涉及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2008年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应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表的专门栏中加注标示并列明金额。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如实填列。中央预算单位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七)落实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做好资产清查和资产动态监管,研究建立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公布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细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研究建立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中央部门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财办[2006]52号)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等相关要求,做好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打好基础。各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际,研究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存量资产的管理,促进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及其收入(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土地收益)的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将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