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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沈阳南方航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沈阳南方航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的批复
(商产批〔2007〕24号)


沈阳南方航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7年9月1日前,在沈阳海关、北京海关、广州海关,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以色列、新西兰、德国、日本、意大利、新加坡、丹麦、瑞士、瑞典出口飞机发动机(海关编码:8411121000,型号为JT8D-217A、PW4000系列、V2500系列),惯性导航仪(海关编码:9014200011,型号为HG20OlBC03、HG203OAD11、HG105OBD07)的经营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在本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从事出口的有关情况汇总报商务部(产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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