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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资金募集
  (一) 募集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  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2.  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
  (2)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
  (3) 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4) 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
  (5) 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3.  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 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
  (2) 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
  (3) 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4.  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 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
  (2) 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二)基金、集合计划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
  2.  与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区相一致。
  (三) 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其选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2.  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3.  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4.  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
  5.  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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